
開挖深度大于等于五米,或開挖深度小于五米,但地質情況和周邊環境比較復雜的基坑工程,以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基坑工程,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。
基坑工程監測包括
基坑工程施工前,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,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。監測單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》,綜合考慮基坑工程設計方案、巖土工程條件、周邊環境、施工方案等因素編制監測方案,并明確監測項目、監測報警值、監測方法、監測點的布置、監測周期等內容,監測方案需經設計、監理及相關單位認可,當基坑工程設計或施工有重大變更時,監測單位應與建設方及相關單位研究并及時調整監測方案。
基坑工程監測的內容應包括: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、基坑周邊建(構)筑物、地下管線、道路沉降、坑邊地面沉降、支護結構深部水平位移、錨桿拉力、支撐軸力、擋土構件內力、支撐力柱沉降、擋土構件、水泥土墻沉降和地下水位狀況等。
巡視檢查以目測為主,可輔以工器具以及攝像攝影等設備進行,巡視檢查情況應做好記錄并及時整理,并與第三方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,監測單位應及時處理分析監測數據,并按設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,當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或出現其他異常現象時,須立即通報建設方及相關單位。